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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供应链重构才能破除“以药补医”

发布日期:2014-05-04 22032人预览
药品供应链重构才能破除“以药补医”
2014-5-4
 
  无论是药品供应链危机,还是药费持续上涨,都是政府部门和患者不愿看到的。若干年前,国内学者强烈呼吁有关政府部门采取美国等先进国家医药分业的做法,对药品供应链进行重构。笔者认为,药品供应链重构才能根治“看病贵”。
  众所周知,药品供应链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供应链中的每个节点发挥了不可取代的功能,具有个体的存在价值。如果某节点的功能不合理或者能够被其他节点所取代,那么供应链就必然会发生重构。
  在药品供应链中,药品制造商完成药品制造,药品批发商完成药品流通中的批发工作,而在供应链的末端,药品零售商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则非常值得细细分析。
  供应链的两大功能为制造和流通,供应链下游主要实现流通功能。在此过程中,药品零售商的定位非常清晰,即实现药品的终端销售;目前医疗服务机构也相应具有两大功能——药事服务功能和药品销售功能。根据医疗服务机构的固有属性、人员配备,其擅长的领域应该是为病人和患者提供专业诊疗、检查、咨询、开方等医疗服务和药事服务。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在药品供应链末端,不同环节的功能发生了错配。这种错配为医院及医生垄断药品销售提供了条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医院占据了药品销售的85%以上,意味着医院对药品销售的垄断已为事实。
  因此,从药品供应链运作的角度来看,对医院这个药品供应链的末端节点的功能应该进行合理分割和调整,即医院应该专业从事药事服务工作,将药品物流和销售的功能剥离出去。药品物流的方向也不再按照原来医院为销售主要渠道、社会药房为销售次要渠道的定向模式,而是药品流通按照市场情况进行自由选择。
  重构后的药品供应链末端的主体和功能发生了本质变化,医院从药品供应链物流体系中退出,药品流通商成为联系药品消费者(包括医院患者和社会消费者)的唯一主体。
  未来中国的药品流通仍然分为两个大的渠道:医院患者和社会消费者。药品流通商具体可以表现为药品批发商、医院药房和社会药房(见图)。值得注意的是,图中的医院药房和重构前供应链中的医院药房有本质上的不同。重构前的医院药房是医疗机构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经营权均属于医院,所以其实质主体是医疗机构;重构后的医院药房是药品流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上称为“医院药房”,其经营权和所有权属于流通企业。可以说,医院基本不参与药品物流的运作。
  药品供应链重构之后,药品物流的走向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从原来的单向变为多向物流,消除了医院垄断。医院药房的客户不仅包括医院患者,还可能包括社会消费者;医院患者就医后完全可以凭处方单去社会药房取药,社会药房的客户中医院患者的数量将大幅增加。
  实行医药分业,进行药品供应链重构,其优点已现,但仍长期停留在讨论层面,利益相关方对医药分业的重构意愿和重构力量表现不一。医院虽然有大的重构力量,但重构意愿不大;医药公司重构意愿大,重构力量却不大;政府具有中等的重构意愿,重构力量也大。这说明医药分业的推动仍缺乏动因和动力。关键还是要革除以药补医的机制,让既得利益集团接受改革,在政府将医疗作为公共产品的同时,医院和医生的收入要到位。
  这样一来,医生价值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医院就不再会为了保证医生收入及医院运行,通过提取药品差价,特别是扩大病床数量、建立分院、诊治更多的常见病,甚至增加检查项目等办法来提高收入。这样才能破除以药补医,有效缓解“看病贵”问题。
                                                        转载至医药经济报
 
 
 
 
                     供稿:转载至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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